凌钢股份将被借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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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是指公司不对外发行新股,而是向现有的股东转移部分资产以实现公司的估值提升,以达到IPO的条件并重新上市。 被借壳的对象即具备上市条件但尚未上市的“壳公司”。 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凌钢股份拟将除承兑汇票业务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入大连凌鑫钢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凌鑫集团”)进行重整;同时,向凌鑫集团全体股东发放贷款23.49亿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若交易成功实施,则凌鑫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原本属于上市公司的部分资产则将被划出公司经营范围,这实际上就达到了“借壳”的效果。 但问题在于,这些被划入的负债其实是由辽宁省政府设立的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次交易不过是政府通过凌钢股份实现对其所控股企业的间接融资而已。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审批规定;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规划; (四)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垄断性因素。

而此次并购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呢? 从表面上看,该合并似乎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的条件,毕竟作为传统的钢铁行业,目前正处于产能过剩的阶段,各地纷纷新建、扩建项目,而本次交易完成后,凌钢股份将剥离大部分负债,使得资本开支下降,更好地契合了钢铁行业的特点。

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其中的蹊跷之处。 据记者了解,在目前的并购市场上,以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进行合并的案例有很多,例如三爱富收购南通建龙等,此类交易的动因通常是因为目标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具有同一性,从而可以减少并购后企业的产业链断层风险。

但是从本次交易的过程来看,双方是否存在同样或者类似业务这一前提显然并未得到充分重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凌钢股份与凌鑫集团在业务上并不具有上下游关系,其次二者在财务上的关联程度也不高,2015年以前甚至一直没有往来。换言之,本次交易更像是为了满足第(四)个条件的“包装”交易——通过将不良资产划至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对外出借资金的形式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增厚。

当然,对于当地政府而言,让本地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上市条件也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只是这样的操作是否真的符合相关法律的条文含义,以及是否是监管部门乐见其成的手法,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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