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工作室是公司吗?
不是,工作室和公司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的不同和工作方式的差异。 工作室是一个人的组织形式,是用来创作作品、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就是“一人一票”的形式,每个人都扮演着导演、摄像、灯光、场记等等的所有角色,从构思到执行,一切都要亲力亲为。所以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是很多文艺青年的梦想。
但一个人精力有限,一旦工作室数量大于个人能力范畴,质量必然难以保证。因此可以看到一些明星成立了不少工作室,但出品的作品却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每个作品的背后都需要大量繁琐的程序支持,因此可以看到不少艺人同时担任数个工作室的法人代表或股东。
比如吴亦凡除了自己开的天幕巨星外,还先后担任了“广东普林赛斯影业有限公司”“上海鹏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东以及“凡客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天星世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一个艺人所担任的公司法人或股东的数量并不一定代表其真正的财力状况,也有可能只是出于营销的需要。毕竟对艺人来说,有作品才能持续吸金,而拥有更多的公司,意味着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作品的制作,从而提升个人的市场价值。 所以很多时候看到一些没什么作品的艺人其工作室却开设得特别多的时候,也不必大惊小怪。
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公司其实是一种法律人格化的“拟制人”,它是基于法律有规定,才具有类似人一样的能力,因此,对于公司这种人,他应当具有一些基本的“器官”来完成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要求完成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规定的不同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因此,我们只要看设立的某某工作室符合哪一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可以判断这个工作室是否是公司了。当然符合公司成立条件的工作室寥寥无几,大部分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而且往往是分公司,分公司一般只需在分公司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但是设立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