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合资公司吗?
从历史的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出现在英国,最初的股份公司在法律上是“合伙企业”(Partnership),而非今天人们所熟知的“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这种合伙企业由一个以上的股东组成,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把公司欠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转移给其他股东。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方便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划分以及债权人对公司债权的实现。由于当时公司的融资能力还很有限,因此股东人数受到很大限制。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人们希望尽可能多地把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一家公司,同时尽可能多地把风险分散到许多人身上,于是就形成了早期股份公司的那种形态——人少钱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被集中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下,作为现代公司主要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并逐渐成为主流。
19世纪中叶,英国在立法上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此后,这种公司开始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1907年,美国通过了《统一股份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兴起一股公司改革浪潮,法人股、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大大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推动了公司规模的扩张,同时也为各国公司的立法提供了新的经验。现在,除了个别国家外,公司的一般条款已经大致相同,我们看到的都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