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洋房禁止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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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住宅的建设是有规定的,一般分为商品住宅(普通住宅)和别墅两种。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4规定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单独设置的建筑空间,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全面积;不足2.2m的,不应计算面积。 由此可以看到,如果单层别墅建筑高度大于2.2米,则应该计算面积,作为商业营业用房或是其他用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但近年来,一些开发商打“擦边球”,在普通住宅用地上建设排屋、叠墅产品,这种建筑形式不仅有着别墅的价格优势,而且也能满足消费者居住的需求。这类住宅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建筑呢? 答主认为,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住宅的建设,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精神,这类住宅是存在被拆除风险的,并且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类住宅的土地性质。 虽然这类住宅普遍宣传为多层住宅,容积率低,绿化率高。但其用地属性仍为住宅,土地性质一般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少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净地”与“毛地”两种方式。其中,“毛地”是指土地交付时,地上仅有一些简易设施,而“净地”是指土地交付时,地上原有建筑已经清理完毕,达到施工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获取的住宅用地为“毛地”。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毛地”还是“净地”,其土地性质均为住宅。也就是说,不论开发商如何建设,最终用来建设的土地性质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明确了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是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逾期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甚至强制执行。可见,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除了缴纳罚款之外,还有可能遭受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别墅/叠墅都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下列建筑属合理建造范围:

(1) 改造开发旧城区过程中,原有的建筑虽已失去使用价值,但在原址上重建住宅,且新建、改建部分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以及城乡公共绿地;

(2) 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不符合消防和环境要求的违章建筑进行改善,使其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

(3) 在不影响整体建筑安全的情况下,对损坏结构的建筑构件采取的修补加固措施,以及对已有陈旧破损的建筑表面进行的修复清洗等。 但若从土地使用角度分析,上述建筑大多属于“毛地”,即土地交付时,地面已有一定的建筑物。根据《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这类住宅需按建造成本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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