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无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经营范围;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持股比例、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编号; (七)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八)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长人选产生办法; (九)监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人数以及监事任职条件; (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程序; (十一)公司的机构及其职权; (十二)各机构的议事规则; (十三)利润分配办法; (十四)亏损弥补办法; (十五)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六)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补充规定。 只要是在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有公司章程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有一些特殊的企业不需要制定章程,或者只需要简单的章程。
1.国家出资设立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只设议事机制,而不成立公司,以过渡形式出现;
2.个人独资的企业不用设立章程;
3.个体工商户也不用设立章程。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是一个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要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也要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制定章程并向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