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一师有什么资产?
一是职工承包经营的土地。团场和农工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是通过农场和职工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确定的。按照职工家庭人口数量分土地是团场在给职工分配土地时的惯例和潜规则,团场按照这种办法给职工分配土地以后,在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团场或者职工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动或者如何转包不能达成一致,就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或者转包时按照什么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补偿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团场和农工共同集资建设的住房。上世纪八十年代住房改革时,团场和农工按照2:8或者3:7的比例筹资建房,当时农工按照团场规定的集资款数额将建房款交给团场,团场为其建好住房,农工居住使用而没有取得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在团场内部农工与农工之间互相顶替时就容易引发房屋所有权纠纷。
三是农工在团场分得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房屋和其它附属物等。按照惯例,职工在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在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投资建房及其它附属物,团场不向农工收取占地费。因此农工就长期使用该宅基地、继续在该宅基地内修缮住房及附属物或新建住房。但是农工在此类土地上所建房屋、附属物等,也因为没有取得房产证等证照,其产权归属也无法确定。
四是农工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住房以及住房周围的菜园地、果树。团场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分配给农工时,该块宅基地是团场给农工的福利,由农工实际使用和管理。
五是团场连队和农工共同投资建设的住宅。农工因为不在团场居住而在连队长期居住和生活,通过与连队协商,由连队和农工共同出资,在连队规划区内建房,农工居住并管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