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不是借款?
当事人之间可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借款,但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仅提供借款凭证还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即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通过借款合同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比如,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款项用于购房,但双方并未约定对方支付的款项为借款,且支付款项的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用途的情形下,将款项汇入售房者账户,并不发生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借款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名为“借名买房”,实为“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仍需审查双方之间设立“以房抵债”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依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双方之间因借贷而形成“以房抵债”关系,在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且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当事人的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