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贷款再贴现是银行资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可以用人民币偿还外币债务。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外汇存款实行购买,购买外汇的金额以经营该贷放的经济组织可用人民币偿还债务为标准,购买的外汇由经营该项业务的经济组织持有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设立的资本额度,不得用于借给其他单位。各商业银行如有超额储备,可以暂时集中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可以按照存入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藏汇额度支付利息。利息款项即偿还之前因购买外汇占用的资本金。”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人民币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存放同业的拆借资金,必须具有担保,保证归还。拆借期限从3天至1年。拆借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可就近在经营同业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由主办银行以电话方式向其他主办银行或个人收购,主办银行和个人均应保证可靠收息;1000万元以上,可由主办银行向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分别开设存款户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新成立的华夏银行及全国城市信用社调剂,主办银行和以上各银行、全国城市信用社均可向经营同业存款的金融机构收购,各有关银行、全国城市信用社均应保证可靠收息。凡经营同业存款的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出,不得向金融机构进行拆入贷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包括上级行在所属营业机构留存的储备金和地方人民银行准备金),应于每季最后一月的二十日前,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国债发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996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银行监管警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对银行进行监管,是为了加强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银行健康发展。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经营,不得滥用支配权和不正当竞争。杜绝各种非法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在贷记凭证等项目上弄虚作假,夸大贷款收入,减少负债。对贷记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必须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一律不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