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余资产如何判定?
溢余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经批准设立的市场化运作机构,按照国家财会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各项软资产及其他资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其他资产损失,按规定提取的坏账损失准备;以及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
行政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溢余资产,也不得委托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评估行政单位资产,涉及国有资产的部分,必须委托国资部门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非国资部门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或申报资产损失的金额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