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个人贷款违法吗?
一、首先,肯定是不合法的! 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的一种形式,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虽然有着无抵押、放贷灵活等特点,但本质上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并列的融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可见,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那么该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有效。
二、然后,我们再来看看P2P网贷模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中国P2P行业报告2013-2015》中显示,目前国内的P2P平台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中介型,另一类是资金中介型。其中,信息中介型的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借款人信息发布与审核;借款需求分析;交易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借款合同的签署、放款和催收以及还款管理等;对借贷双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提供信用信息;其他与借贷相关的咨询服务等。而资金中介型的平台的业务则主要集中在线上,主要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业务对象,通过撮合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P2P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无论是以P2P为名还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名的线上理财平台,其经营行为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条例法规的限制。若平台未能获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那么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某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单位深某投成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创业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同年9月起,原告陆续有投资款项进账,至案发共计754万余元。期间,深某投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共向李某支付利息及收益8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范围广泛,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深某投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深某投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