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产假多少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9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同时,依据《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携带身份证、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就医凭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证明、采取选择性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手术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所属医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其中,妊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后按照有关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报销。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妊娠和分娩期治疗妊娠反应、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贫血、便秘、痔疮的药物费用及因妊娠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费用;
(二)妊娠分娩期因诊断和治疗需要而发生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测、肾功能检测、血糖监测等费用;
(三)正常分娩期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药品费等费用;
(四)产后访视费和产前检查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