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北京接款骗什么?
首先,应该先确定对方是否是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如果是的话,那么他骗的应该是你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果他没有取得你的授权就通过后台操作把你卡里的钱转到他的口袋里。 这属于盗刷。
当然,这种直接盗取的方式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因为各家银行都加强了防范。 现在都是伪基站+钓鱼网站的方式来获取客户信息。 因为短信验证码是最后一道保障,骗子无法获得真实的密码。 所以他们采取的方法就是发送一条虚假的贷款、退款消息,或者是积分兑换、现金抽奖之类的链接,如果你点进去了,那么就会把你的手机屏幕共享给他,随后他便可以截屏将你银行卡号码等信息发给其他同伙,完成了盗取的过程。
张某在信用社的柜台外假装取钱,当看到储户存钱后,就上前搭讪,自称认识银行领导,可以帮忙提高工资待遇,继而询问李某是否需要贷款。当获得李某肯定的答复后,张某说可以帮其办事,但需要到办公室详谈。二人在一楼办公室聊了一会后,张某提出到三楼领导办公室,两人便乘电梯上了三楼。乘电梯时,张某假装接了一个电话,对李某说同事在下面等着办事,让李某帮忙照应一下。
待李某走出三楼电梯后,其假装接的那个“同事”打来电话称在下面拿不动东西,让张某帮忙接一下。张某乘李某去电梯接东西时,迅速跑到信用社三楼办公室,在里面装作给“领导”打电话的样子,让在门口等候的李某找“领导”签字。
过了一会,张某拿着一张“领导”的签条从办公室出来,要找领导盖章,让李某帮忙照应一下,李某信以为真,便再次到电梯口等待。张某以盖章为由跑到对面的另一家银行三楼办公区,找到在该银行上班的朋友高某帮忙在签条上面盖上了该家银行某科室的章,张某拿着盖了假章的签条返回信用社三楼李某处,称手续已经办完,下面排队的人太多了,不能亲自送,让李某自己拿着签条去取钱,李某信以为真,拿着张某给的签条独自乘坐电梯到了信用社一楼业务柜台。张某和李某分别乘电梯到达一层后,张某骗走李某的签条,将签条放在手提袋中,跑到某业务柜台佯装取钱,让正在业务柜台办理取款业务的李某帮忙照应一下,李某信以为真,站在柜台前等待办理业务。张某则找到该业务柜台的工作人员王某,谎称拿着领导签条提钱,不需使用存折,王某信以为真,询问要提多少钱,张某回答5000元。王某就按照张某的要求给取了5000元,并将钱给张某。之后张某和李某从柜台前出来,当李某提出再次去找张某办理贷款手续时,张某称自己要去其他地方办事,并告知王某其办公室钥匙没带没地方放钱,想暂时借用李某的包放着。当李某将包交给张某后,张某以回办公室换衣服为由离开。李某在张某走后发现自己存有9000元的存折以及从张某处接过的签条在包内,方知被骗并报警。张某后来在某商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事后经鉴定涉案的签条上盖的公章系伪造的。
【以案说法】
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经发还,依法可从轻处罚。
王某明知张某将骗得的李某的财物交由自己保管,还提供帮助照应,在此基础上,张某又骗取了5000元。因此王某应对张某利用骗得的李某的财物,在骗自己成功后新骗取的5000元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盗财物已经发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某在某信用社任内勤,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