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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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税则,只有不属于我国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外国企业才称为非居民企业;而属于我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外国企业,无论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即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

2、非居民企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组成了个人/家庭(以下简称法人),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法人。 如果某外国企业虽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的主要工作地点均不在中国境内,且实际由该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则其应被视为非居民企业,承担的是汇入义务——即在取得所得后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将其应纳税款直接汇出。 但如果该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境内,其在境外仅保留少数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以供决策时使用,那么即便其注册地在境外,也被视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成为居民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某些行业的企业在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以联系业务或处理涉外事务,这些代表处并不能取得任何形式的收入,但在不违反相关税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免税。因此当代表处在收到来自各国内部的收入时,应当主动申报,以便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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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场所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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