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资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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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基础设施类公共事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价格平稳且有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等财政支出持续、稳定,保障程度较高;二是能够产生长期、稳定、持续的现金收入;三是该类债权或者收益权性质明确,实现资产证券化后能够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和“风险隔离”。

管廊资产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在法律性质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项目设施,是指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拥有特许经营期限内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财产及附属权益;所有权,是指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和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投资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设施享有独占性控制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管廊资产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所有权。此外,该类资产具有其他特殊权利,如专有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因此,该类资产是所有权和其他特殊权利的“混合体”,在资产确权过程中,应以所有权作为确权确认的基本权利类型,并就其他特殊权利性质作出相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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