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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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一点概念: 公司法中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人;而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又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 简单说就是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相当于公司法里的“股东权益” 至于题主说的“股东”是否实际缴足出资的问题,属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2,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转让价格不等于交易价格,如果转让价格远低于交易价格有可能构成恶意转让财产,减少公司偿债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当然这种恶意行为是比较极端的,一般不会出现。 更为常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外部债权人难以了解真实交易情况从而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公司解散时,如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责任人返还并支付利息。

3,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这个就要看控制关系的形成原因了: 如果是因为持股比例高从而导致控制权较高的话,那么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偿还责任,超出部分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 但是如果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由实际控制人来行使股东权利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较大风险了——除上述转移定价的风险外,还有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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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规范,对员工、客户、社会公众负责任地经营,并承担应尽的各项义务,法律不仅不予限制和禁止,反而要保护其运作的合法性,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其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其积极作用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

1、便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取得贷款,并可进行内部融资,降低筹资成本和投资风险。这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中表现突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使许多长期拖欠银行货款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有的企业集团利用核心企业信誉好、实力强的优势,为成员企业担保从银行取得大量贷款,再以内部融资方式投向有发展前途的成员企业,使这些企业迅速发展,集团的总体效益不断提高。

2、在成员企业相互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支持的情况下,利用规模经济优势压低采购成本和销售费用,取得规模效益。例如,一些商业企业集团统一组织进货,向供货商压价,大大降低了进货成本,减少了市场推广费用;一些生产集团通过零部件生产的专业化协作,降低了原材料的浪费,并使专业厂家的生产接近规模经济,降低了零件成本;还有的企业集团利用成员企业毗邻的地理优势和各企业之间相互熟悉的密切关系,开展协作生产,既降低了运输费用,又降低了管理费用。

3、有利于母公司将一些优质资产注入子公司,使子公司顺利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从而极大地扩充母公司的实力,并可以通过子公司盈利反哺母公司。例如,一些工业集团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将集团下属的“三厂一矿”等非经营性企业并入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把优良的经营性资产注入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使其以良好的业绩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顺利地募集了大量资本,为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母公司实力的增强提供了资本保障。

4、在集团内部便于实行人事和财政税收“两统”,使成员企业具有天然的凝聚力,其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集团的严格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下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在管理基础本来较薄弱的中小企业实行集团化以后表现得也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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