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企业计提坏账吗?
按照新会计准则及税法,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采用净额法,即不应该将发生的坏账支出从销项中扣减;但是,对于专项应付款(如财政补贴等)等相关科目核算的坏账准备金,在计提时应采用净额法。 根据以上会计准则及税法精神,工程企业应设置两个科目的余额反映应收账款的情况——“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备查簿”,前者属于报表项目,后者用于核算实际存在的未收回应收款项,并在备查簿中记录每一笔应收项目的欠款方、产生时间、金额、发生原因及其相关凭证号等信息加以说明。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存在确实无法收回的真实现象,企业应当根据确定的损失金额,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数额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备查簿”科目。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时,除取得货币形式收入外,还应同时以所出售资产的价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所产生的正负差异,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重新评估,在此基础上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即使发生了应收账款坏账,工程企业也不属于应税所得。但是如果通过虚假的应收账款来逃避缴税义务则另当别论。
对于工程类企业应收款项也是需要计提坏账的,只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工程类企业的坏账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可以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类及商贸类企业。一、计提坏帐准备方法。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工程类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准备金制备提取坏帐准备金。一是采用备抵法,坏帐准备可按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余额的3‰-5‰计提,如果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同实际不符,可予以适当调整。二是根据年末应收款项的余额和预计损失率确定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三是按年度利润总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
二、提取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项目。一是劳务结算款。根据工程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其业务收入形成一般存在三种方式,一种是承揽合同收入,由发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二是自营商品销售款。指工程类企业经营所属内部商店等销售产品的结算款;三是租赁收入和设备使用收入及内部提供劳务收入,按相关规定这部分结算款不能作为坏帐处理,但财务制度规定,这部分款项可比照结算款计提坏帐准备。
三、坏帐损失确认条件。根据工程类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必须是由于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所欠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具体确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须有清算证明);
2、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所欠款项(须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告或文件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在三年内(含三年,下同)无力偿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所欠款项(须有权威机构出具证明);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收回所欠款项(须有民事裁定书);
5、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履行偿债义务(须有债务人出具逾期未付的证明);
6、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