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有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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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我父亲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当时肇事方全责,积极赔偿,双方达成协议。 后来我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为六级伤残。 于是向单位(也就是中国人寿)提出赔偿申请,对方要求我们去走仲裁程序。

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仲裁时效只有一年,于是我们立即前往仲裁委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对方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并要求我们退回垫付的医疗费(对方全责,该费用应当由对方承担)。迫于无奈,我们为伤者垫付了4万元的医药费,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至我们账户后三日内,对方支付给我们2.5万元;其余部分待伤者痊愈后(即2年后)再行协商解决。

由于受害方为六级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享有13个月工资作为伤残就业补助金,及6个月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为了确定伤残等级以及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我们委托了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出来后,我们再次找到公司领导商量善后事宜,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声称要扣除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后再行协商。

考虑到伤者受伤严重,目前仍不能正常工作,未来还需要大量的康复费用,且对方已经违反《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剩余的款项。 律师函发出后的第3天,对方主动联系了我们,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但要求我们先返还已垫付的医疗费和退掉伤残鉴定报告,并表示愿意支付鉴定费用。鉴于对方的诚意,我们接受了他们的请求,双方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手续,领取了全部赔款。

后来我们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对方所谓的“鉴定费”其实属于不合理的要求,因为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已将鉴定所需的材料交给对方,并且鉴定过程中也没有产生其他的费用,故鉴定机构不可能再收取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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