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执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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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首先简单阐述一下我国警察的法定职责(重点),然后再谈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决定行政拘留处罚; (七)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八)执行监狱、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执法部门交付的押解任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公安的主要职责,也是执法的依据。

但很多情况下,警察需要主动履职,比如火灾事故需要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要责令限期改正;交通违章行为,交警有权当场进行处罚或者扣留车辆;在特定情况下,警察可以采取临场处置措施(具体参见上述法条最后一句)……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是必须作为的。 但现实中,由于经费不足、装备落后、警力缺乏等原因,很多应当由警察主动开展的业务无法展开甚至不能按时完成,导致警察在面对违法犯罪时,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

以刑侦部门为例,如果案件侦查结果认定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在法定时限内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毁灭证据等原因致使案件侦查工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则视为“案件没有突破”,公安局的内控考核就会因此受罚。在基层,每年因为“案件没有突破”而受到市局内部警示约谈的不在少数。

而在法庭审判环节,法院对于案卷证据的审查远比公安机关全面,公安机关的很多瑕疵都会因此而被无限放大,从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安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是被“逼上梁山”的,违法之人本有逃避打击的自由,只是公安机关的有限资源限制了这种自由的行使。 当然,我这里说的只是“难以”而不是“不可能”执法,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基于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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