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阳台搭棚吗?
1.这个是属于违章搭建,物业无权干涉。 2.公共露台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在封闭的平台上进行室外装修及搭建阳光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利用,如做花园等。如果将公共空间全部封闭起来并用作住房经营出租就改变了其性质变成了经营性用房。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项业务的全部打包委托给其他企业”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4.物业公司对房屋的外立面是有维护管理责任的(指外墙的防水),但小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对公共区域内的公用设施有维护和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拆掉已经封起来的平台。另外,物业公司的职责主要是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不是充当政府的执法者或裁判员,更不可能以自己无此职权而推脱任何责任。当然,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态,可以通过协调、沟通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依法对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人觉得:对于已封闭的公共露台,只要不改变原结构,不作违法改装,可让其自由发展;对于未封闭的公共平台,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该部位属业主共用的露天平台则应由业主共同来决定如何来利用好这一空间资源。至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应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