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型基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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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组织形式上,公募基金和基金中的基金(FOF)有区别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基金中基金。其中,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方式设立,由受托机构管理、运作资金并实现对资产的投资;而基金中基金(FOF)是专门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就是公募基金直接投(C),FOF再投(B)另一批基金。这涉及了多层管理费,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多阐述了。 其次,从运作方式上,上述两种也有不同之处。

1.募集过程不同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采用“申请-核准”的模式进行发行;而FOFS则不需要发行基金份额,通常采用“申请-受理”的流程来进行运作。在募集过程中,由于公众投资者的数量多少会直接影响到监管层的态度,公募基金必须公开募集,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募集资金,而FOFS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的形式来实现定向募集,将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管理。

2.风险承担主体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公募基金的风险是由基金投资者独自承担的,而当基金发生违约后,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要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基金投资者本身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的。但是,如果出现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时,相关的责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FOFS来说,由于是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公司以私募方式进行,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就显得较为模糊。因为特殊目的载体公司的发起人不仅包括基金管理人,也包括投资者,而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只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没有作为股东的相关权利,这样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制度导致基金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限制为“以基金财产的损失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而对于FOFS来说,由于涉及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潜在的风险承担者较多,可能使得投资损失无法定位,相关投资损失的赔偿就难以得到支持,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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