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不是全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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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63年加入联合国《国际税收协定》,是该协定的缔约国之一,就负有向其他缔约国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税务征管法》58条). 所谓“全球征税”,就是税务机关不仅要对中国公民在美国等国家的境外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征收税款,而且对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公民在国外的所得也要进行纳税和征管。 但是这个“全球征税”是不包括外国公民的,只有中国政府有义务向他国政府通报我国居民的海外收入情况,他国政府对从中国得到的居民个人收入报征税款没有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说,外国人即使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也要申报所有外汇收入并缴税20%。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税务协调的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单独课税原则”。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有义务尊重这些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体现。 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个人的国际税收主要适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有关国际税收部分的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个人的定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只要满足上述三条中的任意一条即可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个人;同时,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下列情形均为居民个人的条件之一: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其住所被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确认为境外人员的;

② 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被确认为境外人员的;

③ 无住所,但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设立有永久性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机构、组织,其负责人或代理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来源于这些地区应纳税款的,属于居民个人。

第四条规定了居民企业的定义: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居民企业:

① 实行独立核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且全部由国内法人单位的资金集中核算、管理的;

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 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本金来自国内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并且被投资方登记为非居民(外商)企业的; b. 注册资本金虽全部来自于国外投资者,但国内法人单位拥有其完全控制的合乎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章程,并承担该企业的资金责任,且该企业被登记为非居民(外商)企业的。

以上两个条款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的定义。 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居留天数达到或超过183天的人,即为居民个人,应就其在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注册地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册地在境外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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