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死刑怎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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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郭文思被判处死刑后,3月2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文思执行了死刑。 这也就意味着郭文思终于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而他的死亡方式毫无疑问是注射死亡。 相信对于许多网友来说,郭文思这个人是非常陌生的,就连他最终的罪名也是出乎了许多人的意料之外。 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杀人犯一般都是身背数条人命,手段极其残忍的狂徒。 而郭文思只不过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进而将他人殴打致死,从他身上确实很难让人们感受到凶狠残暴的味道。 可就是这样一个看起来文质彬彬,言语和善的“好人”,在执行死刑前还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 就这样一个体质虚弱,身患重病的人,怎么可能承受住注射死刑的痛苦呢?

在许多人得知郭文思的死讯之后,纷纷对国家的死刑制度产生了质疑。 “给个病死他的机会不行吗?”“这么温柔的一个人,怎么会是个杀人犯?”“这样的死刑太过残忍。” 诸如此类的话在微博上比比皆是。 可事实真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五章第七节 死刑与死缓的规定, 可以清楚地看到,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除了暴力犯罪外,很多非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也被判以死刑。

比如2016年浙江嘉兴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丁某因为家庭矛盾与岳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用双手掐住岳父脖子,导致其呼吸困难,身体失控倒地。随后,丁某起身离开,途中想到岳父可能死亡,遂返回现场,此时岳父已经昏迷。此后,丁某拨打“110”和“120”电话。 在“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宣布被害人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由于急性窒息引起呼吸功能障碍,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本案被告人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在犯罪后主动施救,挽回被害人生命,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激情犯罪、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严惩,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一定的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对于这个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这个案件和郭文思的案件非常相似,都是因日常生活纠纷引发,且犯罪后都有积极救助受害人的行为,只不过,丁某是在事后拨打急救电话,而郭文思则是直接呼叫警方到场处置。

所以,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像郭文思和丁某这样的人,他们的犯罪行为其实都符合死刑的条件,应该被追究死刑。 只是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种类并不多,而且多数情况下还伴有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罚措施。

虽然这两种死刑制度看上去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在威胁犯人的生命权,让罪犯在生与死之间徘徊。 那么,为什么国家要限制死刑的适用?

首先,当然是因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其次,还是要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即只要无必要就不使用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毕竟只有当人避免了杀戮,他的生命才能拥有意义。如果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要面临死亡的惩罚,那任何人都会丧失改造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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