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利企业会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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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非盈利组织”,就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而所谓的“营利组织”,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和取得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分别核算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其销售收入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销售成本则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但非营利的公益组织不具备这个条件,因为它的收入不是来源于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是来源于接受捐赠或资助,这样的收入不产生相应的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就必须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体现这种捐赠的收入,同时,由于没有对应的支出项目,也就不能借记“营业外支出”了。所以,这类组织的收入和成本在会计处理时是不能相互冲抵的。

3. 为了客观地反映各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各基金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这里的报表需要报送给主管税收政策的部门,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4. 如果基金会属于财政拨款或者补贴对象,即获得的财政拨款或者补贴金额高于经费的自筹金额,那么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应当严格管理,全部用于该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对于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也应该作为免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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